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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民政局、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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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1975号
  • 案件名称

    乾安县民政局、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乾安县民政局;刘德海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1975号原告:乾安县民政局,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赵东宇。被告:刘德海,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民政局与被告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民政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民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 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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