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51号案件名称
侯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侯某某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51号被告人侯某某,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7月1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升,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5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侯某某的意见,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5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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