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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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312号案件名称
于洋、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洋;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312号原告:于洋,男,199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88097455P。法定代表人:史斌延。原告于洋与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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