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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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45号案件名称
贾某某、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慕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9)甘1027民初1797号贾某某与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慕某某清偿贾某某借款53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6元,慕某某负担执行费72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基金、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另案(2021)甘1027执119号执行案件已查封其甘******别克车辆一台(未能实际控制),且已移送有关部门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1027民初1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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