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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權峰、陈生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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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477号
  • 案件名称

    柏權峰、陈生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柏權峰;陈生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柏權峰,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陈生宝,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權峰与被执行人陈生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从被执行人陈生宝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了2975.75元,迭出执行费742元,剩余诉讼费1190元及案款1043.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柏權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致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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