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孟欣、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45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4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孟欣、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孟欣;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谭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孟欣,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淮南花园35号23C号217室、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UW2DFX1。法定代表人:谭鑫,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鑫,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在邵孟欣与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谭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返回原告邵孟欣预付款10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2200元。二、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邵孟欣预付款10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被告谭鑫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孟欣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谭鑫名下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恢4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市毅立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21执5017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陈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