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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孟欣、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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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4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邵孟欣、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邵孟欣;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谭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孟欣,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淮南花园35号23C号217室、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UW2DFX1。法定代表人:谭鑫,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鑫,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在邵孟欣与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谭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返回原告邵孟欣预付款10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2200元。二、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邵孟欣预付款10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被告谭鑫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朝阳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孟欣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辽恩快腿服务有限公司、谭鑫名下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恢4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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