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乌日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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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285号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乌日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乌日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木楠商城四楼大厅。法定代表人:赵清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保华,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乌日汉,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日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呼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76757.05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仲裁费3685元。本院受理后,四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进行了“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登记的车辆;2021年4月16日到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到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右旗业务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公积金余额,尚有164962.9元公积金贷款未还;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乌日汉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其名下有一处位于新巴尔××镇区××小区××楼××室的房产,本院已于另案中依法查封、拍卖,现处于第一次拍卖阶段,待房屋成交后再将房款分配于各案中;2021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76757.05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仲裁费3685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乌兰 图雅审判员 双 全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 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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