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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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37号案件名称
林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林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437号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生于1989年XX月XX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2119。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7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林某某罚金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经查,林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缴纳罚金9000元,剩余16000元未履行。2021年4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林某某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10日,林某某以信件形式向本院递交了分期履行计划,即自2021年10月起,每月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某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1261.2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林某某在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至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林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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