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孙都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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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986号案件名称
刘顺、孙都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顺;孙都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986号原告:刘顺,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5日,住邓州市。被告:孙都都,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1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刘顺与被告孙都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因购买手机借款2598元。诉讼中原告刘顺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经释明原告也不能补正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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