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圣、段满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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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5107号案件名称
刘家圣、段满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家圣;段满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5107号原告:刘家圣,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金,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满娇,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刘家圣与被告段满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家圣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圣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0.5元,由原告刘家圣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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