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与刘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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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218号案件名称
张强与刘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强;刘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18号原告:张强,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刘影,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张强与被告刘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松子款60,000.00元。2.按约定2021年2月12日至还清货款。3.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影,2020年以来,曾多次从张强手中赊借松子成品,2021年2月12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共计拖欠原告货款60,0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一张,金额220,000.00元,2021年2月7日之前共计偿还货款160,000.00元,剩余60,000.00元货款未偿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电话拉黑,微信不回,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货款本金60,000.00元。以上是欠条显示欠款,还有零散货款大概八千左右.被告知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强提供的刘影联系电话及住址经本院查找无法找到刘影其人,张强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张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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