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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李春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特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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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特23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李春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李春光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特235号申请人: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515室。法定代表人:李兆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微、孙悦,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春光,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撤销沈浑劳人仲字〔2021〕345号(终)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人有权调整薪酬中的效益工资。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三章的薪酬构成中包括了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其中考核工资包括浮动工资和效益工资;第3.1.1.5条的效益工资规定,事业类部门根据上年度本部门考核指标情况年初向公司申请效益工资(亏损时应为负值);第3.1.2.3效益工资发放规定,各部门效益工资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经理按月考核发放。《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有权调整效益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中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被申请人根据内部工资分配方法调整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第十条第10款中规定,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工作评价、业绩考核结果,同时接受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资、奖金核算与调整。被申请人对下调效益工资是知悉并认可的。因2019年被申请人所在的智能集成事业部经营良好,所以在2020年给被申请人所在部门中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很多同事都进行了工资上调。然而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申请人经营持续面临重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2020年由于智能集成事业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出现巨额亏损,因此该部门在2020年末通知员工对于2021年的工资将在效益工资部分进行下调。被申请人作为十几年的老员工,也对下调效益工资的情况是明确知悉和认可的,也没有向其部门经理和申请人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应当支付工资差额共计7233.16元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2.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错误。结合前述事实,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工资下调,申请人不属于克扣被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工资差额共计7233.16元。浑南劳动仲裁委在裁决中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被申请人本人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是本单位所有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所得的月平均额,被申请人系依据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其本人工资为7,059元,远高于其本人的实际工资。因此,浑南劳动仲裁委在裁决中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被申请人本人工资并以此计算工资差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春光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3日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21〕345号(终)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裁决: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春光支付拖欠工资7,233.16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李春光的工资降低,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主张降低的是绩效工资,虽然李春光对此不予认可,但降薪后李春光在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了三个月,视为对单位降薪的认可,结合李春光的工作性质及单位降薪的其他情况,可见,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李春光工资降低符合情理,故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浑劳人仲字〔2021〕345号(终)仲裁裁决书。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孙卓审 判 员 李娜审 判 员 赵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琳书 记 员 徐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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