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宏、刘振申请支付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2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200号
  • 案件名称

    徐宏、刘振申请支付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宏;刘振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徐宏,男,汉族,1992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刘振,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宏与被执行人刘振申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1003民督29号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房产经法院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购买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购买该房产。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出要求本院拘留被执行人的请求,因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履行我院进行拍卖等事宜,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我院依法予以确认不同意拘留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朱艳艳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