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雪芳、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4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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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434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雪芳、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董雪芳;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雪芳,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商业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77206U。法定代表人:康华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董雪芳与阜阳瑞麟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珂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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