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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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531号案件名称
赵景春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景春;张海波;王玉霞;张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赵景春,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张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赵景春与张海波、王玉霞、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5日,赵景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做和解协议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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