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义明、胡丕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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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649号案件名称
白义明、胡丕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义明;胡丕斌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649号原告:白义明(小名:明只),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晋中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被告胡丕斌(小名:胡保子),男,1963年10年9月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原告白义明与被告胡丕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白义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义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义明负担。审判员 吕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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