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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义明、胡丕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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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649号
  • 案件名称

    白义明、胡丕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义明;胡丕斌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649号原告:白义明(小名:明只),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晋中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被告胡丕斌(小名:胡保子),男,1963年10年9月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原告白义明与被告胡丕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白义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义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义明负担。审判员  吕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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