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弘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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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318号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弘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弘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邵阳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维康综合门诊部;孙光荣;刘赛花;何洁;杨君君;谢文彬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318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弘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邵阳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维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被申请人:孙光荣被申请人:刘赛花被申请人:何洁被申请人:杨君君被申请人:谢文彬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邵阳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维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孙光荣、刘赛花、何洁、杨君君、谢文彬银行存款20028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如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符合法律固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邵阳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维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孙光荣、刘赛花、何洁、杨君君、谢文彬银行存款20028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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