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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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666号案件名称
高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6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0023。负责人:庄伟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茹,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谷珍,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战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战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施晓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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