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家、刘际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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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6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万家、刘际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万家;刘际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万家,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刘际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人杨万家与刘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际辉的银行存款8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尚余20000元未执行到位,但已冻结其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杨万家以被执行人刘际辉现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足额冻结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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