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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家、刘际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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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万家、刘际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万家;刘际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万家,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刘际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人杨万家与刘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际辉的银行存款8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尚余20000元未执行到位,但已冻结其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杨万家以被执行人刘际辉现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足额冻结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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