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福林福板材销售店、汤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326民初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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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177号案件名称
务川福林福板材销售店、汤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务川福林福板材销售店;汤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26民初3177号原告:务川福林福板材销售店。经营场所:务川县丹砂街道保元浙商城7号楼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6MA6G7R813K。经营者:简军,男,1982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汤胜,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务川福林福板材销售店(以下简称福林福板材店)与被告汤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林福板材店经营者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林福板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饰装修建材,共计货款9545元,被告仅支付了货款3845元,剩余货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依法起诉。被告汤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销售清单》、原告经营者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被告汤胜应及时支付货款,因被告违约未支付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务川福林福板材销售店货款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汤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林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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