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黎明、田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1022执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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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甘1022执1744号案件名称
吕黎明、田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吕黎明;田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1022执1744号申请人:吕黎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田林,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该公司董事人。申请执行人吕黎明与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甘10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由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吕黎明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逾期利息78583元;支付利息根据本金500000元以年利率6%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11元。由于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黎明于2020年10月22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申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因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悬赏、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无存款、无基金、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查封田林名下的房屋镇原县电信局家属楼水荫街3号2幢1单元601室一套,且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信用社贷款400万元。我院依法再赴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吕黎明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黎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林、庆阳市玉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吕黎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苗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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