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五、吴建荣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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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376号案件名称
张小五、吴建荣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小五;吴建荣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五,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吴建荣,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原县。张小五与吴建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5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小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恢37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海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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