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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丽华、郑庆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4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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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686号
  • 案件名称

    詹丽华、郑庆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詹丽华;郑庆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26民初4686号 原告:詹丽华,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郑庆琼,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民。 原告詹丽华与被告郑庆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郑庆琼立即归还原告詹丽华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庆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詹丽华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郑庆琼立即返还原告詹丽华借款7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庆琼因需于2011年4月9日向原告詹丽华出具7000元的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朋友詹丽华信用卡借款7000元整,还款日期2021年4月11号还,2021年4月9日,郑庆琼。”还款期限届满,经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郑庆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詹丽华借款7000元。 如果被告郑庆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庆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詹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庆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吴菓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霞虹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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