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郝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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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郝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82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镇。负责人赵泓杰,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郝改英,女,198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李飞,1985月06月19号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建君,男,1972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秀如,女,1977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价值4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及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等价值44.8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4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登记在被告郝改英、李飞、刘建君、王秀如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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