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宾、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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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348号案件名称
李国宾、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国宾;魏兵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348号原告:李国宾,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兵,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巴中市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宾诉被告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国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宾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国宾负担。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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