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国宾、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3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348号
  • 案件名称

    李国宾、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国宾;魏兵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348号原告:李国宾,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兵,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巴中市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宾诉被告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国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宾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国宾负担。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