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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2财保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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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财保274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王成虎;杨春容;黄世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财保274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二期T1栋106号、206号、604-606号、4501、4503、4504、4506号、5402-5404号、60层-63层、6404-6406号。负责人:郭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贵,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跃进村三组西雅语嫣1幢2单元10楼4号。法定代表人:杨征华。被申请人:王成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杨春容,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黄世伦,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王成虎、杨春容、黄世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以公司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王成虎、杨春容、黄世伦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超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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