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1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158号
  • 案件名称

    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老塘坊27号。法定代表人:雷谢峰,主任。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镇老石岩村。法定代表人:罗采亭,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镇老石岩村。法定代表人:罗采亭,经理。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与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湘3126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3月4日请强制执行,请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与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代偿款1584639元及案件受理费11956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民政、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3126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民政、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查询到执行人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古丈县的仓库内有部分产品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对该产品进行查封,鉴于被执行人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本院中止对执行人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古丈县罗马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湖南罗马特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古丈县就业服务中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向铠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