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贺麒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恢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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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恢213号案件名称
贺平、贺麒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贺平;贺麒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贺平,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贺麒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贺平与被执行人贺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株石民一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平与被执行人贺麒麟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株石民一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鑫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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