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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远明、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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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76号
  • 案件名称

    黄远明、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远明;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76号原告: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友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远明,男,200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远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韩迈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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