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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融媒体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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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35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融媒体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融媒体中心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359号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顾芳。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融媒体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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