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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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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芝明;刘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芝明,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刘存,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芝明、刘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6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支付至借款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7398.8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负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刘存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牛 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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