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义修、曹新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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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100号案件名称
蔡义修、曹新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蔡义修;曹新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100号原告:蔡义修,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罗生,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系原告蔡义修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新球,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义修与被告曹新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义修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新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义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义修撤回对被告曹新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蔡义修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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