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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义修、曹新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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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100号
  • 案件名称

    蔡义修、曹新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蔡义修;曹新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100号原告:蔡义修,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罗生,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系原告蔡义修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新球,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义修与被告曹新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义修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新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义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义修撤回对被告曹新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蔡义修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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