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晓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4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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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479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晓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晓蓉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4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刘晓蓉,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晓蓉信用卡纠纷一案,耒阳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湘048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7月5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耒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0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伍允昌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7613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春英审判员 徐 晖审判员 钟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邵盼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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