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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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441号案件名称
赵娜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娜;刘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3441号原告:赵娜,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鹏,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娜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鹏支付拖欠的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娜与刘鹏通过网络结识。2021年6月29日,被告以急用钱为名,向原告商借一万元,承诺一天后接着返还。原告出于善意,遂通过银行三次向被告转账了一万元。但是随后,被告不信守承诺,没有接着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拉不还,近期更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严重失信毁约。原告曾经委托律师与其交涉,催促其还款,其态度十分恶劣、拒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依据《民法典》,原告与被告达成了电子形式的借款合同,原告出借款项,被告理应按期偿还。《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指出,借款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是贷款方,原告户籍地为丰满区,据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基于以上种种事实和法律,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鹏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娜与刘鹏系网友。刘鹏向赵娜借钱,赵敏从2021年6月29日通过支付宝向刘鹏转账3笔,共计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天,未约定利息。后赵娜多次要求刘鹏还账,但刘鹏未归还借款,赵敏为保护其自身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赵娜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及赵娜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为自然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提供了10,000元借款,被告微信聊天确认欠款的事实和金额,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交易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娜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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