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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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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529号
  • 案件名称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2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法定代表人:毛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中段恒达立体公寓。经营者:苗峰波。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晓勇审判员  郭林山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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