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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章、李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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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841号
  • 案件名称

    肖国章、李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肖国章;李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841号原告:肖国章,男。被告:李辉,男。原告肖国章与被告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肖国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章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肖国章负担。审 判 员  何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伍津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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