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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军、徐秀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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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民申2057号
  • 案件名称

    李凤军、徐秀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凤军;徐秀芹;轩维亚;罗守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民申2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凤军,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秀芹,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轩维亚,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守智,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主要负责人:裴晋豫,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中心1号楼28层2801-2813。主要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凤军、徐秀芹因与被申请人轩维亚、罗守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军、徐秀芹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不是原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涉案车辆的牵引车的所有权人不是原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如果该牵引车不牵引挂车上路运营,仅凭该挂车无法移动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第二,涉案挂车的所有权人不是原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1.该挂车是李树峰在2015年上半年从原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当时李树峰没有签订挂靠协议。2.从李凤军与罗永波的对话中明显可以看出罗守智和罗永波是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挂车是罗守智和罗永波从李树峰处购买。3.涉案挂靠协议授权委托书是律师让罗永波交给李凤军在上面签字盖章的,李凤军听说是律师说的就相信了,所以才在挂靠协议、授权委托书上盖章。该挂靠协议是伪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显示挂靠协议不是2014年形成的,由此可见该协议是后期伪造的。罗永波也在庭审中当庭承认不存在挂靠关系。原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于2016年6月30日作废,即对外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果涉案挂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该挂车将无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也无法通过年检。第三,罗永波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其为被告,二审期间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予准许,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即使存在挂靠关系,但挂靠单位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挂靠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只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挂靠单位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人。第五,李凤军、徐秀芹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已经实缴注册资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管部门认定,孙茂松驾驶豫EAE789号半挂牵引车、津A×××××平板半挂车承担全部责任。经查,津A×××××平板半挂车登记在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挂车的《挂靠协议》上有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公章,在(2018)津0116民初83539号案件审理期间,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亦明确认可该挂车挂靠在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轩维亚请求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与罗守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上述规定。因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1日注销,李凤军、徐秀芹在注销时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故原审法院依据该承诺书判决李凤军、徐秀芹对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基于案涉牵引车并未挂靠在天津军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故一、二审法院判决李凤军、徐秀芹对罗守智赔偿轩维亚各项经济损失902726.77元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军、徐秀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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