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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君、石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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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495号
  • 案件名称

    于明君、石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明君;石恒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495号原告:于明君,男,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石恒,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原告于明君与被告石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明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明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于明君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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