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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峰、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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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864号
  • 案件名称

    刘景峰、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景峰;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峰,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1507。法定代表人郭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辽14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景峰与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日作出的(2020)辽14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刘景峰与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景峰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竑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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