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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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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园街13-1-2。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民终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万元,该款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45万元,余下40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如果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要求执行全部工程款85万元;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所有争议视为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执行人大连永恒机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与前述第一期款项同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6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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