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辽阳新东方医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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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02号案件名称
李君、辽阳新东方医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君;辽阳新东方医院;左广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李君,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辽阳新东方医院,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法定代表人:左广久。被执行人左广维,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新东方医院原承包人,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李君与辽阳新东方医院、左广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82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左广维名下有车牌号为辽K×××××号奥迪牌汽车,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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