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易与潘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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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370号案件名称
邓易与潘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易;潘骏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370号原告:邓易,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被告:潘骏晨,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邓易与被告潘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邓易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易以被告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易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爱铭法官助理 牛 蕊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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