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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权、方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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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739号
  • 案件名称

    刘加权、方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加权;方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刘加权,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方磊,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刘加权与被执行人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加权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加权与被执行人方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三年履行完毕,申请人刘加权申请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3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平审 判 员 周建军审 判 员 夏 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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