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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君金、范艺婷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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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908号
  • 案件名称

    朱君金、范艺婷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君金;范艺婷;范成劳
  • 案件缘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908号原告:朱君金,男,199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艺婷,女,200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范成劳,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朱君金与被告范艺婷、范成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君金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君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君金负担。审 判 员 薛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雪建书 记 员 薛桂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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