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养殖有限公司、张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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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2193号案件名称
扶余××养殖有限公司、张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扶余××养殖有限公司;张某;乔某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02民初2193号原告:扶余××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系经理。被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乔某,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乔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28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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