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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养殖有限公司、张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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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2193号
  • 案件名称

    扶余××养殖有限公司、张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扶余××养殖有限公司;张某;乔某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02民初2193号原告:扶余××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系经理。被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乔某,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住白城市洮北区。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乔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28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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