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素勤、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9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941号
  • 案件名称

    郑素勤、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素勤;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张国英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郑素勤,女,193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21057005304L,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街道杜庄。法定代表人:刘曙光,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张国英,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郑素勤与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张国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张国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郑素勤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张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9月22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张国英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期间,被执行人临泉县霞光老年公寓主动履行全部义务12138元(含其案件执行费80元),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国英银行存款265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45元、执行费673元,共计拨付给申请执行人1397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将被执行人刘付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晶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