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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宝军、岳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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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963号
  • 案件名称

    任宝军、岳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任宝军;岳振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963号 原告:岳振华,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世平,女,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文盲,富县XX镇XX村XX组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岳振华之妻。被告:任宝军,男,5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振华与被告任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已清偿原告所欠借款。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振华负担。                          审 判  员   薛  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吉红霞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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