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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礼芝、杨维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6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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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6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礼芝、杨维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礼芝;杨维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礼芝,女,1985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维志,男,1970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徐礼芝与被执行人杨维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3月4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4722.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6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9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杨维志名下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4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杨维志暂住信息;    3.2021年4月22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一处房产查找被执行人杨维志下落并张贴公告和拍卖裁定;    4.2021年5月7日前往社区调查杨维志的下落;    5.因被执行被评估拍卖的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申请待异议结束后再做决定,现申请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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