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盛民、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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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182号案件名称
苗盛民、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苗盛民;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苗盛民,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378XA。法定代表人:刘敏智。申请执行人苗盛民与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5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苗盛民修车款24390元。逾期,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苗盛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大连市××××房产四处,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名下有登记的辽B×××**号汽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苗盛民,苗盛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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