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华、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恢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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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恢27号案件名称
刘庆华、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庆华;临泉县国土资源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光明南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7322-2。刘庆华诉被告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6)皖1221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庆华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此案涉及房屋使用权证是否遗失、抵押问题,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出具刘庆华土地使用权证明手续,只是因抵押暂存于临泉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简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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